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就副市長或本府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 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 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的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市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 定一人為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