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就副市長或本府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
  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
  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的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市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
  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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