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
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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