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享自行車營運許可費及保證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業者取得營運許可後,應依下列標準,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繳納營運許
可費及保證金。
一、營運許可費:營運許可期間每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保證金:營運許可期間總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業者於本市特定行政區放置共享自行車者,得依車輛數每輛減收營運許可
費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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