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取得營運許可後,應依下列標準,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繳納營運許 可費及保證金。 一、營運許可費:營運許可期間每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保證金:營運許可期間總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業者於本市特定行政區放置共享自行車者,得依車輛數每輛減收營運許可 費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