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受理申請使用道路、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相關事項。 二、交通局:審核活動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三、環境保護局:督導活動期間及撤場後環境清潔維護。 四、警察局:辦理活動期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