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道路或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受理申請使用道路、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相關事項。
  二、交通局:審核活動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三、環境保護局:督導活動期間及撤場後環境清潔維護。
  四、警察局:辦理活動期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取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