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准駁、撤銷或廢止及其
他有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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