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幼兒園、本縣內鄉( 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 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本法施行 前之公立托兒所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 一款規定,由原所長轉換並取得資格之園長,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 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