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幼兒園、本縣內鄉(
  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
  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本法施行
  前之公立托兒所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
  一款規定,由原所長轉換並取得資格之園長,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
  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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