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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收托之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三歲以上尚未就讀國民小學且設籍花蓮巿,申請就托時以一分班為 限。 二、無罹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 三、其他經本托兒所評估認定非不適合收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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