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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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