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漁筏係指以下列方式建造專供漁業用之筏: 一、以標稱直徑不超過四百五十公釐塑膠管所編紮之塑膠管筏。 二、符合第七條規定在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之筏 。 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而成之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