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漁筏係指以下列方式建造專供漁業用之筏:
  一、以標稱直徑不超過四百五十公釐塑膠管所編紮之塑膠管筏。
  二、符合第七條規定在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之筏
      。
  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而成之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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