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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縣自治)
縣為法人,縣以下為鄉鎮縣轄市,鄉鎮縣轄市為法人,均依本綱要辦理 自治事項,並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執行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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