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獎勵之產業,包括新增投資廠商之投資金額或現有廠商其
  新增加投資金額,或其新增加就業人數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者
  。
  所稱現有廠商係指本自治條例施行之前已合法經營者。
  新增加投資金額係指本自治條例施行之後,廠商用以改善生產環境與設
  備、擴充廠房所增加之金額。
  新增加就業人數係指原有員工之外新增加之員工數。
  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本縣居民,係指連續設籍於金門
  縣達一年以上之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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