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獎勵之產業,包括新增投資廠商之投資金額或現有廠商其 新增加投資金額,或其新增加就業人數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者 。 所稱現有廠商係指本自治條例施行之前已合法經營者。 新增加投資金額係指本自治條例施行之後,廠商用以改善生產環境與設 備、擴充廠房所增加之金額。 新增加就業人數係指原有員工之外新增加之員工數。 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本縣居民,係指連續設籍於金門 縣達一年以上之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