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如下: 一、本國籍漁船、娛樂漁業漁船、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 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