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如下:
  一、本國籍漁船、娛樂漁業漁船、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二、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
      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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