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
  作。
  前項監察員,由政黨、聯盟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政黨、聯盟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
  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
  一人為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
  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
  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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