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
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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