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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 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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