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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每一有被選舉權人,其候選人之登記,以一種為限。 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中為二個或二個以上候選人 之登記時,其登記均為無效,並不得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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