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該管審
  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市議會
  。市議會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
  用決算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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