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該管審 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市議會 。市議會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 用決算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