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核准區劃為補充兵之役男,於適宜時間對所屬
  鄉(鎮、市、區)公所實施抽查,如發現有不合區劃標準者,應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撤銷。
  內政部、國防部,每年於適宜時間抽查役種區劃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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