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輸出業同業公會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互選之
。其人數執行委員至多不得逾十五人,監察委員至多不得逾七人。
前項執行委員得互選常務委員,並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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