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一、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
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之檢查,或
    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
三、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
    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非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
    為必要之輸血、掛號費、證件費及醫療機構所無設備之診療費。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