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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保全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 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 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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