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其所定役期。 二、預備軍官預備校,志願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 區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三、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填具志願申請書, 呈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