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投考之軍事校班有規定役期者,依其所定役期。
  二、預備軍官預備校,志願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
      區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三、服現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於規定時間前填具志願申請書,
      呈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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