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
  用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如係定期普查及技術檢查時,應
  由當地設有之軍師管區協助辦理。
  前項調查資料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轉呈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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