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 用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如係定期普查及技術檢查時,應 由當地設有之軍師管區協助辦理。 前項調查資料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轉呈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