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申請,由處理執行單位或產生單位,依前條之
  規定,填送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申請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如附
  件二之一、二之二)申請鑑定處理,各總司令部轉報國防部時並應附呈
  原報鑑定表四份及鑑定統計表一份(如附件三),不適用物資之零附件
  名稱應以中英文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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