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申請,由處理執行單位或產生單位,依前條之 規定,填送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申請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如附 件二之一、二之二)申請鑑定處理,各總司令部轉報國防部時並應附呈 原報鑑定表四份及鑑定統計表一份(如附件三),不適用物資之零附件 名稱應以中英文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