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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上級交辦其他各院部建議,國防部校閱視察訪問,及下級反映之被服裝 具補給案件,有關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共同性之重大問題 ,由國防部處理,屬於某一軍種之單獨問題,則轉知各該總部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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