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上級交辦其他各院部建議,國防部校閱視察訪問,及下級反映之被服裝
  具補給案件,有關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共同性之重大問題
  ,由國防部處理,屬於某一軍種之單獨問題,則轉知各該總部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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