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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軍用廣播電台發射機電功率依左列規定: 一、調幅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五百瓦特。 二、調頻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一百瓦特。 前項電台發射電功率,國防部因事實需要得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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