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用廣播電台發射機電功率依左列規定:
一、調幅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五百瓦特。
二、調頻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一百瓦特。
前項電台發射電功率,國防部因事實需要得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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