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
  別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二份(格式如附件
  八),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主計局併同本部內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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