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
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
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
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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