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
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本計畫所定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九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
括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之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以利落實執行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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