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
  (一)一方締約國、政府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給付予為其提供勞務個人
        之薪津、工資或其他類似報酬(養老金除外),應僅由該一方締
        約國課稅。
  (二)但該勞務若由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個人於他方締約國境內提供,
        且該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該項報酬應僅由該他方締約國課
        稅。
      1.該個人係他方締約國之國民;或
      2.該個人非專為提供上述勞務而為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
  二、
  (一)一方締約國,政府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所給付,或經由其籌設基
        金所給付予為其提供勞務個人之養老金,應僅該一方締約國課稅
        。
  (二)但該個人如係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及國民者,該項報酬應僅由該
        他方締約國課稅。
  三、為一方締約國、政府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經營之事業提供勞務而取
      得之薪津、工資、其他類似報酬及養老金,應適用第十六條、第十
      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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