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將籌募所得財物返還捐助人:
  一、籌募活動未經核准。
  二、籌募活動之核准經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核准目
      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逾核准籌募活動期間而為籌募活動。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法務部同意後,歸屬國庫。更生保護會或分
  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未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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