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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洩漏因業務所知悉之秘密。 代檢機構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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