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用電,本公司得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第四十二條之違規用電行為者。
二、用戶欠繳電費及其他各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三、用戶用電設備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四、用戶用電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間內
    置備必要之調整設備者。
五、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者。
六、實際用電人非本公司用戶,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仍拒絕辦理過戶者。
七、用戶未經申請並獲同意而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公司供電線路、接
    戶線責任分界點、電度表或封印者。
八、需量契約用戶用電最高需量超過限電容量或契約容量,經本公司書面
    通知仍未改善者。
前項第一款於用戶繳清違規用電之應付各項金額並提供不再有違規用電行
為之保證後、第二款於用戶繳清所欠電費及其他各費後及第三款至第八款
於用戶改善或接受檢查且違章用電情形排除後,即恢復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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