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情形,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對於 前條第七項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 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