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提供協助或獎勵。 前項之協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協助取得信用保證。 二、協助取得融資貸款。 三、提供顧問輔導。 四、提供諮詢服務。 五、其他文化創意事業所需之協助。 第一項之獎勵包括下列方式: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