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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證書: 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前,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提供不實資料而取得證書。 三、經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及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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