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
之全失能或半失能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第六等級失能為標準。
〔立法理由〕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
保險均將殘廢給付標準修正為失能給付標準,爰配合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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