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34
人,瀏覽人次:
94274093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 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 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