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
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
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