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各區養護工程處處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
長主持,副處長、課長、主任、段長、場長、隊長為出席人員,必要時得
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