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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各區養護工程處處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 長主持,副處長、課長、主任、段長、場長、隊長為出席人員,必要時得 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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