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應平均領受之
。
但為利遺族辦理殮葬事宜,於遺族提出證明文件時,喪葬費得由實際支付
之遺族具領。
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有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
或喪葬費,或有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
終止其領受權時,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
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
受之。
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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