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
。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
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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