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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之信號撤去,改懸引 水人在船之信號,並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 知引水人。 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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