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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人委託簽發載貨證券,如貨物運送非由同一船舶直接運 往目的港者,應於載貨證券上註明轉口港。但經託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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