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人委託簽發載貨證券,如貨物運送非由同一船舶直接運
往目的港者,應於載貨證券上註明轉口港。但經託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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