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決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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