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非營業循環基金、其他特種基金、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財
  團法人,其代表公股之董(理)監事或委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立法院備查者,得
  延長至六十八歲。
  目前已代表公股擔任前項董(理)監事或委員,其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
  ,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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