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循環基金、其他特種基金、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財 團法人,其代表公股之董(理)監事或委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立法院備查者,得 延長至六十八歲。 目前已代表公股擔任前項董(理)監事或委員,其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 ,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