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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經殺菌後之產品必須每日抽樣進行攝氏三十七度保溫,至少保溫十天無 異常後始可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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