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產品衛生檢驗報告,其項目及內容,應足以證明產品
符合健康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上開標準未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納入「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第十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產
    品衛生檢驗報告之規定,以臻明確。
二、健康食品本質仍為食品,故仍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係指依該法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衛
    生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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