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產品衛生檢驗報告,其項目及內容,應足以證明產品 符合健康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上開標準未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納入「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第十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產 品衛生檢驗報告之規定,以臻明確。 二、健康食品本質仍為食品,故仍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係指依該法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衛 生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