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產品,食品製造業者
應留存各該款條件量測報告之證明。
第十八條第三款之產品,並應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由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移列修正,並分款說明以常溫貯存之真
    空包裝即食食品,可採不同條件抑制肉毒桿菌生長,其中以商業滅菌
    或熱處理者,應依第七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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