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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凡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如在校不守校規及犯有重大過錯,經就讀學校開除 或受嚴重處分,經輔導會調查屬實者,停發其就學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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