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自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取得研發
成果者,其管理及運用、讓與或授權,準用第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所引用之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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