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
其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
定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
之執行職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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